交通银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交通银行"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交通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