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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同业竞争 推动上市公司形成发展合力
Guo Ji Jin Rong Bao·2025-06-17 07:29

福成股份于2004年7月13日在上交所上市,目前控股股东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4.51%)。虽 然李永某未进入上市公司十大股东名单(是否持有少量股份尚不明确),但企查查信息显示,其持有福 成投资集团40%股权。 经查,2022年李永某投资设立福成实业(海南),该公司目前从事的肉牛屠宰加工业务与上市公司构成 同业竞争,违反了其在IPO时作出的"不投资于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其他实体"的承 诺。监管部门的处罚主要基于其违反承诺的事实,河北证监局还责令其限期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哪些主体负有不得从事同业竞争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73条规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新公司法第184条规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业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第38条要求,发行人需披露持股5%以上关联 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相应解决措施。 近日,福成股份发布公告称,股东李永某因违反同业竞争承诺,先后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及上交所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