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伊份: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6月修订)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委员会工作制度 目 录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提 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