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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婴室: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谢淮桉律师和包兴静律师列席了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及相关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 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 与正本或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