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四方: 红四方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 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盐 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 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