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卧龙新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项目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Zheng Quan Zhi Xing·2025-06-24 18:29

致: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卧龙新能)委托,担任卧龙新能拟将其持有 的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矿业或标的公司)90%股权转让予 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舜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 组或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准则》)以及《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前 6 个月至《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 日止的二级市场就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交易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 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