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磁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包头天和 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