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致: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 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参林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年第一次临时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