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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祥药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 称"《股份变动管理》")以及《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