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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宝: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委员会」)成员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委任,最少须 包括三名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情况; 须考虑董事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现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 所」)主板或 GEM 上市的发行人董事职位及该董事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时间投 入以及其他与董事的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有关的因素或情况; 经验及专长的外界人士参与会议,费用由公司支付。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方面),协助董事会 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策略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委员会于物色合适人士时,应考虑有关人士的 长处,并以客观条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 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和达标进度;以及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检讨结 果; 不论通知期长短,一名成员若出席会议,则表示该成员已豁免按规定期限发出通知。 若任何续会时间不足七天,则无须发出通知。 亲身出席、电话会议或视像会议的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