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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新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T. +86 21 52341668 F. +86 21 52341670 E. grandallsh@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春"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亦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