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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药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亚药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东亚药业")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东亚药业回购注 销本次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