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兰股份: 春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