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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文 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额的10%可抵税
Shang Hai Zheng Quan Bao·2025-06-30 19:10

《公告》要求,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 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 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按前款规定补缴 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 境外投资者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 余额为零为止。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投资,可自《公告》发 布之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记者 李苑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近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下称《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 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