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产资源法》核心要点及对煤炭行业影响分析 | 投研报告
Zhong Guo Neng Yuan Wang·2025-07-03 07:25
权益保障:构建物权独立、期限稳定、补偿明确的权利体系。1996年《矿产资源法》确 立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许可制度,要求市场主体需依法申请并经审批取得勘查许可 证、采矿许可证,完成行政登记后方可从事矿业活动。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通过行政权力直 接配置资源开发资格。2020年《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矿业权法律属性的根本性转变,明 确"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明确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然而,制度衔接的 滞后性导致实践矛盾凸显,比如行政审批与物权处分交织、行政处罚与侵权责任混淆等问题 频发,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暴露出传统管理模式与物权法治要求的深层 冲突。新法首次将矿业权纳入物权保护范畴,实行"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分离制度, 即,矿业权证书作为不动产权凭证,非因公共利益不得随意收回,且收回时需按市场评估价 给予全额补偿。针对探矿权期限过短导致的勘探投入不足问题,新法将探矿权首次期限延长 至5年(旧法为3年),允许续期3次(每次5年),并创设"探矿权保留期"制度,因自然灾害 或政策调整导致勘查中断的,可申请最长2年保留期。在用地保障方面,新法明确矿业用地 可通过出让、租赁、临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