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