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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智造: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场第三座第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86-755) 2939-5288 (86-755) 2939-5289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大智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 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仅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省)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大智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 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