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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 沧州明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 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