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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绿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