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优绿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