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5)第 060 号 中国·甘肃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 13 层 邮编:730000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5)第 060 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大禹节水")的委托, 就贵公司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大 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