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美食: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龙大美食股份 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龙大美 食"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就公 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进行回售(以下简称"本次 回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