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苏州龙杰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 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 1 页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 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