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 义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