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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捷兴: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