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划定地方AMC“经营红线”
Shang Hai Zheng Quan Bao·2025-07-15 18:26
《办法》还明确了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规定地方AMC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净 资产的50%;规范外部融资,规定地方AMC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防范风险外溢。 围绕监管职责分工,《办法》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AMC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负总责,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 展。 为规范地方AMC的经营行为,《办法》明确了业务范围、业务比例、经营区域、可收购资产范围等事 项,以推动地方AMC聚焦主责主业、有效服务地方,并规范地方AMC债权追偿、对外转让等不良资产 处置行为。 《办法》还划定了经营红线,明确地方AMC不得从事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或者要求转让方承 担回购义务、帮助金融机构等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等经营行为。 在强化风险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监管要求,规定地方AMC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 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和15%;明确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规定地方 AMC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优质流动资产应当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