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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Huan Qiu Wang·2025-07-16 01:45

具体来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受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担任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提供咨询顾问服务,对已持 有资产追加投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等业务。同时,《办法》严格限制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禁止其与转让方约定本金保障或固定收益、帮助金 融机构虚假出表、收购虚构资产、违规为融资平台融资等行为。 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强化了多项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 和15%;持有的优质流动资产应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净资产的50%。此外,还规范了外部融资行为, 要求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倍,防范风险外溢。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职责分工,要求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 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办法》的出台旨在夯实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持续发展基础,推动其更好发挥服务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的作用。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指导 联动地方金融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