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卓航科: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 法律意见书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