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
Zhong Guo Zheng Quan Bao·2025-07-17 21:03
201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 通知》明确,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 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 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公告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超豪华 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 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 税的通知》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何代欣表示,近年来,随着生产规模扩张和工 艺进步,超豪华小汽车的售价总体有所下降,此次将原有的征税标准调整为零售价格90万元及以上,是 根据目前的超豪华小汽车销售情况和征税范围做出的及时改变,在引导合理消费的同时,也有助于确保 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收入的稳定。此外,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