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海南省分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Zheng Quan Ri Bao·2025-07-21 16:30
本报记者 刘琪 在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及汇兑方面,其中提到,试点资管产品为发行机构直销的,投资本金汇入投资账户后,应当先划转 至发行机构的人民币资金募集账户,再划入试点资管产品托管账户;试点资管产品为其他金融机构代销的,投资本金应当先由 代销机构划转至发行机构的人民币资金募集账户,再划入试点资管产品托管账户。 在试点规模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跨境资管试点实施规模管理。试点规模指境外投资者购买的试点资管产品资金 净流入规模,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试点总规模上限。试点总规模为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同意各家发行机构申请的试点规模 之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根据海南自贸港经济金融发展、国际收支形势、市场实际需求等,设 定及动态调整跨境资管试点总规模上限,并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布。初始试点总规模上限设定为100亿元人民币。 在境外投资者保护及纠纷化解方面,其中提到,跨境资管试点投资者保护工作,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地原则,遵循中国境内 有关法律法规,由试点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试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境外投资者保护监管合作,共同做好境外投资者保护 工作。 在统计监测及监督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要求,发行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