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农村公路条例
Xin Hua She·2025-07-22 11:05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发展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适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国家综合采取多方面措施,支持和促进 农村公路发展。 第四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 的有关要求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逐步完 善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安全适用、便捷高效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 落实农村公路发展支持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农 村公路相关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 路工作的指导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