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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化股份: 关于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以下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 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 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 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 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