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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
Zhong Guo Zheng Quan Bao·2025-07-23 21:00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司法解释明确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对执行的效力以及审判与执行的协调问题。其中,明确经实体审理认定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判决解除相应执行措施,保 障真实权利人从执行措施中尽快解脱。秉持相同的精神,就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审查期间执行依据再 审、被执行人破产等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应当继续审理、审查,依法裁判,考虑与再审程序的衔 接,不能认定案外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时,应当中止诉讼。司法解释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审理过程中,执行标的因继续执行而被不当拍卖、变卖,或因错误判决而解除执行措施后被转让,相关 当事人可通过获得拍卖、变卖款或另诉等方式获得救济,从而维护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行,保障市场 交易安全。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审查过程中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未对标的进行处分 并已解除执行措施时,因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已失去前提基础,应当终结案件的审理或审查,但是,对 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提出的确权或给付请求,如果仍具有诉的利益,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 避免一刀切要求案外人另行诉讼而增加诉累。 司法解释对几类常见民事权益排除强制执行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