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布
Hai Nan Ri Bao·2025-07-26 02:29
在后续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享惠主体发生联系人信息、名称、经营场所、法人代表等事 项变更,进行变更申报的要求,并明确了享惠主体自主注销享惠资格的情形以及相关部门日常管理中取 消享惠主体资格的情形。 《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各认定部门将积极做好享惠主体资格认定服务工 作,提高审核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确保相关主体充分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红利。 《办法》要求,遵循"自愿申报、动态调整,协同配合、并联审核,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等 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享惠主体认定和管理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贸港内的事业单位,以 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贸港 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满足未被纳入经营(活动) 异常名录、未被纳入海关失信企 业名单、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条件,可以申报享惠主体资格。 在认定流程方面,相关主体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愿申报享惠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