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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麦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