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股份: 关于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