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股份: 亚通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 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 件: (一)由三名以上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董事会 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 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