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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 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 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 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