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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辉能源: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 的激励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