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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选及任期 助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 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除外。有关总经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具体条件在每任选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