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 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相 关规章制度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深交所") 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