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影响。公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 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为独立董事创造良 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