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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药业: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太龙药业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 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 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