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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药业: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司财务监督中的作用, 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聘(包括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