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 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 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 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任董事会 秘书。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