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特气: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1 -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2 - 第三条 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依法指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 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 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