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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 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 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 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 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 益活动。公司预计未完成本年度经营计划、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 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制度审议决定并 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 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