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 以连聘连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 章,保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六)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同一行为不得 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及 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