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 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