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 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 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